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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石大校办发〔202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取得高水平创造性成果,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勤勉治学,为国家培养造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及“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只奖励一位具有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为做好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均为“良好”以上;

    (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85分以上;

    (六)学术学位研究生提出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须在高水平C类期刊上发表2篇(含2篇)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著,或在高水平B类或A类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除达到《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石大校发〔2020〕45号)规定外,还需在高水平B类期刊再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高水平A类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上高水平A类、B类、C类期刊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石大学术〔2022〕1号);

    (七)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申请优秀学位论文的,应具有较高的实践性或理论性,能切实解决生产管理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或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且专业实践考核为优秀。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还需提供论文、专利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竞赛、作品、设计等厅级及以上奖励,上述代表性成果2项及以上;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还需提供国内外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竞赛、作品、设计等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上述代表性成果2项及以上;

    (八)申请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见刊,其它成果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者署名的具体要求参照《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石大校发〔2020〕45号)。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采取学位授权点、学院、学校三级审核的方式。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初审及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处理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每年具体的评选工作;

    (二)组织专家审定工作;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五)公布评选结果,对入选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六)负责组织国家级、省部级优秀学位论文和向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评选年份的上一学期获得石河子大学授予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前一个学年度内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九条 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个人申请、学位授权点推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产生。其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报;

    (二)学位授权点推荐:各学位授权点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本学位授权点优秀学位论文;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分委员会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各学位授权点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议,确定人选;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学院推荐意见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含三分之二),确定为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为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科学道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各学院进行公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研究生院将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者的单位、姓名需要保密的,请在异议材料中注明,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的论文,不列入批准论文的名单。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四条 在每年度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上表彰“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实施细则(修订)》(石大校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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